代理记账

跨年发票应该怎么处理?我来回答您

 
一、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
 
根据发票的开具规则,在销售方或服务提供方在预收款时开具的发票也是合法的。因此,我们首先需要对发票对应的经济事项分清楚,看是不是属于预付款的性质。如果属于预付款性质的发票,即便是跨年了,也是可以的。
 
比如,企业与电视台签署了2018年一季度的广告合同,合同约定电视台从2018年的1月1日开始播放企业的广告。假如企业在2017年12月底前支付了广告费,电视台也在2017年12月31日开具了发票。如果老板是跨年后的2018年1月15日才收到发票,完全可以把该发票做在2018年1月份的账里,然后在2018年度进行税前扣除(本来也应在2018年税前扣除,即便是在2017年入账)。
 
二、属于存货采购的发票
 
对于存货,即使收到发票也并不意味着马上可以税前扣除,因为存货必须要经过入库、领用、生产、销售等环节后才可以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票是上年的,但是存货在次年才完成入库等程序,当然上年的发票也是可以做在次年的。
 
比如,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收到一批货,发票随货到的,该批货物于2018年1月3日验收合格后入库。此处,发票虽然是2017年的,但是可以正常做在2018年度,也没有什么纳税调整。
 
同样道理,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如果因为验收、安装等导致发票入账时间跨年,也是可以的。
 
三、属于2017年的成本或费用,收到的发票开具的时间却是2018年的,怎么办?怎么进行税前扣除?
 
看到这个问题,很多人立马会想到追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