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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的进项税会计处理明确了!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布告》适用《增值税管帐处理规则》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变革有关方针的布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布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布告”),规则“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答应出产、生活性服务业交税人依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交税额”。现就该规则适用《增值税管帐处理规则》(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交税人获得财物或承受劳务时,应当依照《增值税管帐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则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管帐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交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交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财政部管帐司